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4月1日发布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对产品质量鉴定作了如下定义: “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该管理办法在2018年3月6日被废止,特别是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国家机构调整以后已经不复存在,因此产品质量鉴定的定义也作了相应调整。


    浙江省质量合格评定协会发布的《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产品质量鉴定作了如下定义: “产品质量鉴定是指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受委托人委托,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的活动。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团体标准《产品质量程序规范总则》第2.3条规定: "产品质量鉴定是指鉴定组织单位组织鉴定专家,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争议产品的质量专门性问题进行调查、分析、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